DTF專注于全球高端制造裝備進口供應鏈服務,對沒有進出口權以及有銷售
需求代理企業(yè)和用戶,完成進口代簽國際貿易合同。
(2015年11月23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1號公布,根據2017年2月27日《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
(二)未經使用,但是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經使用,但是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
(四)新舊部件混裝的;
(五)經過翻新的。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清單由國家質檢總局制定并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上公布。
進口舊機電產品的裝運前檢驗結果與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結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驗、目的地檢驗結果為準。
第七條 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其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申請檢驗檢疫部門或者委托檢驗機構實施裝運前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不予指定檢驗機構從事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裝運前檢驗應當在貨物啟運前完成。
第八條 收、發(fā)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請檢驗檢疫部門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檢驗檢疫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或者派出檢驗人員參加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
第九條 進口舊機電產品裝運前檢驗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guī)范的強制性要求實施。
(一)對安全、衛(wèi)生、健康、環(huán)境保護、防止欺詐、能源消耗等項目做出初步評價;
(二)核查產品品名、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新舊、殘損情況是否與合同、發(fā)票等貿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夾帶禁止進口貨物。
第十條 檢驗機構接受委托實施裝運前檢驗的,應當誠實守信,按照本辦法第九條以及國家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實施裝運前檢驗。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部門或者檢驗機構應當在完成裝運前檢驗工作后,簽發(fā)裝運前檢驗證書,并隨附裝運前檢驗報告。
(一)檢驗依據準確、檢驗情況明晰、檢驗結果真實;
(二)有統(tǒng)一、可追溯的編號;
(三)檢驗報告應當包含檢驗依據、檢驗對象、現(xiàn)場檢驗情況、裝運前檢驗機構及授權簽字人簽名等要求;
(四)檢驗證書不應含有檢驗報告中檢驗結論及處理意見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進口舊機電產品;
(五)檢驗證書及隨附的檢驗報告文字應當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對照的,以中文為準;
(六)檢驗證書應當有明確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簽發(fā)機構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情況確定,一般為半年或一年。
工程機械的檢驗報告除滿足上述要素外,還應當逐臺列明名稱、HS編碼、規(guī)格型號、產地、發(fā)動機號/車架號、制造日期(年)、運行時間(小時)、檢測報告、維修記錄、使用說明書核查情況等內容。